93岁强奸犯获刑15年,因生活无法自理实施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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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该 93 岁老人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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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邵阳中院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受理,向社会公示 3 日,接受社会监督。法院已和邵阳县司法局对接,将对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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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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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活动范围通常限制在居住地,一般不能随意离开所在市、县,如需外出要经过批准。在生活上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如定期报告活动情况、接受教育矫正等。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管,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也会协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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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收监:如果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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