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新政
为了积极响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的要求,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顺利推进与普及,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公告,宣布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将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并就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细节进行详尽说明。
一、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地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为未来的退休生活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具体而言,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将按照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个人在缴纳个人养老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从而减轻当前的税负压力。
在投资环节,对于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政府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举措旨在鼓励个人养老金资金进行长期、稳健的投资,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而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将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率相较于综合所得税率而言,无疑更为优惠,进一步体现了政府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支持与鼓励。
二、税前扣除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了确保个人能够便捷地享受到税前扣除优惠,公告还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个人在缴费时,需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体,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个人需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以便扣缴单位为其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对于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个体,其缴费则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此外,个人在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将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信息交换与税收征管机制的建立
为了加强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的监管与管理,公告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将被及时、准确地交换至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更好地开展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的纳税申报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机构,也承担着重要的纳税申报责任。公告要求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纳税人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这一举措有助于政府更好地掌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运作情况,为后续的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五、部门间的密切配合与问题反馈机制
为了确保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公告还强调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得到解决和改进。
六、先行城市(地区)的过渡安排
对于已经先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试点的36个城市(地区),公告也作出了明确的过渡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这些城市(地区)将统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一安排有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全面推广个人养老金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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